导读: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判定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江南宋城景区未侵害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判定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江南宋城景区未侵害宋城演艺的商标权。此案的判决不仅对宋城演艺公司而言是一大挫折,也对赣州江南宋城的运营方来说无疑是一次重要的胜利,彰显了赣州在打造宋城文化品牌中的法理支持。
2019年起,关于“江南宋城”是否侵犯宋城演艺商标权的官司逐渐浮出水面。宋城演艺公司多年来一直主张,赣州江南宋城的“宋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指责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上使用“宋城”及相关标识,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对此,瑞宏公司则坚称,其所使用的“江南宋城”并非用于商业品牌,而仅仅是景区的名称标识,具有描述性且并不会导致公众混淆。
案件的焦点围绕“宋城”这一标识的商标属性展开。宋城演艺主张,经过长达三十余年的品牌运营,“宋城”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商标显著性和广泛的社会认知度,是一个受到保护的注册商标。赣州瑞宏公司则认为,“江南宋城”这一名称本身具有地理属性,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在标识上加上了明显的自有LOGO,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宋城演艺的观点,判令赣州瑞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瑞宏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江南宋城”是基于景区名义的使用,不具备商标侵权的性质。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认为瑞宏公司在使用“江南宋城”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但瑞宏公司并未因此放弃,而是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提出一系列新的抗辩理由。
瑞宏公司在再审中提出,赣州江南宋城是地方政府主办的重要文化和旅游项目,与“宋城”历史文化背景息息相关,使用“江南宋城”的标识是在传递该景区所代表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征,并非商业性质的标识。公司还指出,“宋城”作为一个地名及历史时期名词,其商标显著性较弱,无法与其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更重要的是,赣州江南宋城与宋城演艺所经营的“宋城”品牌在外形、功能和市场定位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赣州江南宋城所使用的“江南宋城”和“江南·宋城”标识并非商业品牌的标识,而是作为景区名称的使用,具有很强的描述性和公共资源属性。该景区位于历史悠久的赣州市,具有浓厚的宋代文化背景,作为景区名称使用“宋城”并不会误导公众将其与宋城演艺公司产生联系。
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赣州江南宋城景区的地理位置和文化背景是使用这一名称的关键因素,且该景区的使用标识与宋城演艺的注册商标在显著性和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在选择景区时,通常会对相关标识的具体含义产生较高的辨识度,不易产生混淆或误认。
在这一判决结果公布后,赣州江南宋城的运营方表达了对判决的支持与理解,认为这是对赣州宋城品牌的一次法律确认,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在推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责任和使命。赣州市江南宋城的品牌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中,显示出了文化的强大生命力和历史的价值。尽管宋城演艺未能获得赔偿和胜诉,但这一案件无疑为商标侵权和文化传承的边界界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这一判决不仅仅是一起关于商标的侵权案件,它还反映出地方文化品牌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复杂性。如何在保护传统文化的避免商业行为与文化传承之间的冲突,将是今后类似案件中需要更加细致思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了所有文化品牌的运营者一个重要的法律提示:在文化产业日益竞争激烈的今天,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品牌,又如何平衡文化传承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关系,值得所有文化项目的运营者深思。
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不仅关乎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的品牌之争,也为中国传统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案例。可以预见,未来更多的文化品牌将在此类法律框架下,探索和守护自己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市场定位。